作者: 时间:2024-02-07 20:44:55 阅读:(263)
关于63个食品抽检相关疑难问题总局答复汇总!
编者按: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报道 本刊记者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众留言平台的相关内容,特将食品抽检、抽检执法现场、抽检不合格定性处罚、检测标准适用、检验报告、检验方法、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抽检报告签发日期、复检时限、抽检留样等相关疑难问题答复搜集整理汇总,为基层执法人员,为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为相关消费者等提供查询便利,现将本刊融媒体编辑部整理的63个食品抽检相关疑难问题总局答复汇总呈现如下:
1、网络抽检农产品是否需要监管人员陪同
留言日期:2024-01-09
请问网络抽检农产品委托抽检机构抽样的,是否需要至少2名监管人员现场陪同抽样?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4-01-12
您好,《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第一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谢谢!
2、农产品无进货凭证能否抽检?
留言日期:2024-01-09
请问抽检机构抽检农产品时,被抽检单位无法提供进货凭证,那么抽检机构能否继续抽检该农产品?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4-01-12
您好,《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第二条规定,现场抽样时,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同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3、食品抽检问题
留言日期:2023-12-16
您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十九条规定“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以上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在对流通环节某经营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时,是否有义务告知食品的生产者享有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的权利呢?(该举例中,经营者与生产者并非同一市场主体,而是分处不同省份的两个非关联市场主体),敬请解答告知,谢谢!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3-12-22
您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异议的申请主体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主要是指被抽样单位、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以及不合格食品可能涉及的委托生产企业、进口食品境内代理商(进口商、经销商)等。抽样过程异议,一般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申请。样品真实性异议,一般由标称的食品生产者、进口食品的进口商等提出申请。对于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的异议,被抽样单位或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双方协商,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或被委托方可双方协商,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对于进口食品,被抽样单位或境内代理商、经销商双方协商统一,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谢谢!
4、抽检执法现场
留言日期:2023-12-14
食品抽检 执法人员陪同 当场未出示执法证 经营者是否可以拒绝抽样检查?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3-12-20
您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抽样人员执行现场抽样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示抽样检验告知书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由承检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出示任务委托书。谢谢!
5、食品抽检问题
留言日期:2023-12-18
我公司在21年食品抽检中,有次不合格,至今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的网站上有联系,我公司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才可以消除连接,不公示。谢谢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3-12-20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同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商标、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不合格项目,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地址,以及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等。谢谢!
6、监督抽检报告
留言日期:2023-12-01
请问在什么地方可以查到监督抽检的检测报告,谢谢!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3-12-08
您好,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谢谢!
7、GB2760添加剂最大使用量问题
留言日期:2023-02-07
GB2760中第53页,焦磷酸钠等水分保持剂在冷冻水产品中的最大使用量是5g/kg(以磷酸根计)。冷冻水产品的添加剂使用方式一般为浸泡适当浓度的水分保持剂溶液。GB2760标准中的最大使用量应理解为浸泡的溶液浓度,还是浸泡后产品中含有的水分保持剂含量?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3-02-10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检验方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制定。我局制定发布《食品中那非类物质的测定》等多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并将继续组织制定更多那非类物质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
8、关于植物炭黑的使用
留言日期:2022-12-22
您好,想请教下关于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的使用问题:
1、查询了GB2760,植物炭黑可以用在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糖果、粉圆、糕点、饼干、胶原蛋白肠衣、豆干类、加工坚果与籽类、复合调味料、膨化食品、风味发酵乳、果酱中,但有些有限量要求,有些是按需使用,想问下是为什么?限量要求是因为用的多了对人体有危害吗?
2、面包和蛋糕都可以执行GB 7099,为什么蛋糕中可以用,面包中不可以用,是因为对人体有危害吗?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12-27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制定。按照职能规定和工作要求,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问题建议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咨询。
9、二氧化硫是否能在香辛料中的干青花椒中有残留
留言日期:2022-12-22
请问二氧化硫是否能在香辛料中的干青花椒中有残留?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12-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了二氧化硫的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制定。按照职能规定和工作要求,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问题可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咨询。
10、非法添加物咨询
留言日期:2022-12-22
请问,番泻苷A、番泻苷B能否添加在普通食品中,是否属于非法添加,书否属于有毒有害食品?谢谢!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12-23
番泻苷A、番泻苷B是番泻叶的主要化学成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11、动物双歧杆菌BB12鼠李糖乳杆菌GG 乳双歧杆菌HN019
留言日期:2022-12-08
总局领导您好,关于动物双歧杆菌BB12鼠李糖乳杆菌GG 乳双歧杆菌HN019两个菌种1岁以下婴儿是否可以食用,根据关于公布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2011年 第25号)该公告结尾标注有仅限用于1岁以上幼儿的食品。但是关于《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和《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更新的公告2022年第4号,该公告附件2 《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附件中菌种名单结尾也有仅限用于1岁以上幼儿的食品,请问这三个菌种一岁以下婴儿是否可以食用?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12-09
经查,关于《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和《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更新的公告(2022年第4号)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请向发布部门咨询。
12、去甲基卡巴地那非
留言日期:2022-11-15
食品中添加 去甲基卡巴地那非 是否属于有毒有害成分或是PDE5抑制剂?现有法律中没有对此成分的的规定或是说明。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11-18
去甲基卡巴地那非是与西地那非结构类似的化合物。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13、关于SB/T 10379-2012 速冻调制食品
留言日期:2022-10-31
GB 19295-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与SB/T 10379-2012 速冻调制食品,这两个标准中是否可以用畜禽副产品作为原料,比如鸡爪、鸭脚等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11-03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制定。按照职能规定和工作要求,有关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问题建议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咨询。《速冻调制食品》(SB/T 10379-2012)由商务部发布,有关问题请向商务部咨询。
14、GB19300中的豆类制品包含包衣豌豆吗
留言日期:2022-10-31
青豆果子、麻辣青豆,实际上都是包衣豌豆,执行标准为GB19300-2014产品类型是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
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中4.4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4.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其中豆类食品应符合GB2762中对豆类及其制品的规定,其他品种应符合GB2762中坚果及籽类的规定。
4.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其中豆类食品应符合GB2761中对豆类及其制品的规定,其他品种应符合GB2761中对坚果及籽类的规定。
GB2762附录A表A.1中熟制坚果及籽类包括包衣,而豌豆包含在GB19300籽类定义中,我公司认为把包衣豌豆在检测污染物限量和真假毒素时归于熟制坚果及籽类更合理。理由如下:我们通常所说的豆类制品主要是大豆制品,2008年1月15日卫生部举行的新膳食指南发布会,也把豌豆与大豆进行了区分,把豌豆归于杂粮,明确杂豆不能作为豆制品。豆制品食品生产许可细则非发酵制品不包含包衣豌豆等产品,并且包衣豌豆没有非发酵豆制品必备的制浆环节,必备的设备也没有。故我倾向于把包衣豌豆归于熟制坚果及籽类制品。河北玖辛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标准指标也是把包衣豌豆归于了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但目前对包衣豌豆在真菌毒素及污染物限量检测中产品归类没有明确说法,我公司希望总局领导能给予解答。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11-03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制定。按照职能规定和工作要求,包衣豌豆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中的归类问题建议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咨询。
15、关于各级食品抽检是否有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陪同的咨询
留言日期:2022-10-27
请问国家、省、市、区各级食品抽检(包括农产品、餐具、预包装食品等各种食品的抽检)是否需要执法人员陪同?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只有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正常的监督抽检和风险检测等抽检,可以由抽检机构凭任务书进行抽检,无需执法人员陪同。
同时,根据“食品抽检司召开2022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推进会”(2022.8.29发步,总局抽检司官网可查询)一文中提到“二是落实食用农产品和重点冷链食品监督抽检由监管人员陪同抽检”,请问这个“监管人员陪同抽检”应当依据哪部法律法规开展?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11-02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国市监食检〔2020〕184号)第一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
16、法律适用的请示
留言日期:2022-10-26
执法人员查办抽检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被抽检的芹菜的噻虫胺不符合GB2763-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不判定为不合格,针对此种情形,应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办法》?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11-01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禁止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第五十条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17、委托生产食品行政处罚
留言日期:2022-10-18
甲方(委托方)委托乙方(被委托方)生产海藻食品,签订有委托加工协议,全部由甲方销售。产品经抽检,食品添加剂超标,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应该处罚甲方?还是乙方?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10-24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委托生产食品,委托方应当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18、食品中用西地那非快速检测胶体金免疫层析法(KJ201901)检测结果呈阳性的问题
留言日期:2022-10-15
食品中用西地那非快速检测胶体金免疫层析法(KJ201901)检测结果呈阳性,但用BJS201805检测方法检测结果不含有西地那非及那非类衍生物(90项都不含)。这两种结果以哪种方法的检测结果为准。
是否还有其他的检测方法来确证快检KJ201901呈阳性结果?或者无需确证即可认定结果?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10-18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19、关于声称“无糖”问题
留言日期:2022-09-23
GB28050-2018(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C表格中显示每100g含碳水化合物(糖)≤5g可声称无或不含糖,请问表格中显示的碳水化合物和糖是否等同。试问如某预包装食品每100g含碳水化化合物6g,则是否能认为该产品不属于无糖。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09-28
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含量声称无或不含糖,碳水化合物(糖)含量应≤0.5g /100g(固体)或100mL(液体);含量声称低糖,碳水化合物(糖)含量应≤5g /100 g(固体)或100 mL(液体)。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制定。按照职能规定和工作要求,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问题可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咨询。
20、食品添加剂
留言日期:2022-09-26
根据最新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1: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包括脱氢乙酸,脱氢乙酸钠)允许使用品种中不包含面包制品,那么购买面包制品中添加剂包含脱氢乙酸钠是否违反了添加剂使用标准?如违反具体应向哪个部门反应并寻求解决?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了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如您购买的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可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21、那非类物质的检测标准适用
留言日期:2022-09-13
我方目前有两份同产品同批号检测报告。1.使用BJS2018检测他达拉非含量为:8.3x10的五次方。2.使用2009030检测他达拉非含量为:未检出。请问你局应当使用哪一标准进行检测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09-19
批准件2009030适用于补肾壮阳类中成药及抗疲劳、免疫调节类保健食品(包含液体制剂)。食品补充检验方法BJS201805适用于饮料类等食品。建议根据方法适用范围等实际情况选择检验方法。
22、关于食品中添加新型有毒有害物质的咨询
留言日期:2022-09-01
您好,最近抖音爆料斐尤白云都非法添加番泻苷A/番泻苷B,后来更改配料非法添加酚丁衍生物双丙酚汀,多燕瘦酵素果冻非法添加双丙酚汀等,现阶段暂时无相对应的食品检测双丙酚汀的标准,非法添加药品出现高科技化,高度隐蔽化的趋势。各大检测机构几乎无法进行食品中药品的检测,贵局身为国家部门是否应当对非法添加双丙酚汀食品会同其他部门出具对应检测方法。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09-05
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检验方法研制。针对食品掺杂掺假等问题,已制定发布《食品中番泻苷A、番泻苷B和大黄素甲醚的测定》等69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为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提供技术支撑。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将在制修订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时予以考虑。
23、关于农产品抽检予以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相关问题
留言日期:2022-08-30
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体户以及超市等企业进行一年多次的农产品抽检,对于个体户以及超市等企业售卖的农产品出现抽检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区局法制科则是要求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即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起罚就是五万元。对于香蕉、豇豆,只进货不到四十斤,甚至只有十斤的商户,处以五万元罚款是否处罚过当?后法制科考虑到处罚过重的情况,要求想办法找减轻情节,但即便减轻,也无法做到五万元减到五千元的情况。现向总局领导咨询,对于个体户销售的抽检不合格农产品是否只能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区局法制科答复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适用生产企业和农村合作专业社之类的,个体户不适用该法,应该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若真如此,同样的违法行为,作为个体户的处罚力度为五万以上,而合作社等所谓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经营主体起罚则是二千元,此处罚区间是否合理?且对于法律位阶问题,显然法律高于办法,如果主体适格,处罚适度,是否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09-02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等,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4、 BJS201805的那非物质是否能添加到普通食品
留言日期:2022-08-26
你好,你局发布的 《食品中那非类物质的测定BJS201805》的90项那非类物质是否都属于药物成分,能否添加到普通食品当中?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08-30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中那非类物质的测定》(BJS 201805)中涉及的90种物质为已上市药物或结构类似的化合物。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25、进口食品含有那非乙酰酸是否违法
留言日期:2022-08-23
那非乙酰酸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中那非类物质的测定BJS201805)中90中种那非类物质之一,请问进口食品种添加有那非乙酰酸是否违法?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物质?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08-25
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6、微生物不合格是否需要复验
留言日期:2022-08-24
初检机构在检出微生物不合格,初检机构是否进行微生物复验?如无需复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又要求检测机构在出现不合格或存疑时需进行复验。麻烦帮忙解答,谢谢!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08-25
您好,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1-2016)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对微生物检验结果复验,可通过对检验过程记录的复核实现。
27、鸡精调味料菌落总数抽检不合格定性处罚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产品质量法》
留言日期:2022-07-26
食品安全抽检中,某企业生产的某品牌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2021年6月28日)经抽检,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此种情况,若对该企业处罚,其定性、处罚依据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产品质量法》或者其他法?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07-29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食品抽检不合格,原则上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具体应根据不合格项目、不合格项目的相关标准规定等情况综合研判,建议咨询当地市场监管稽查部门。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8、个体工商户经验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留言日期:2022-07-20
我是个体工商户,从市场进的蔬菜经抽样调查为农药残留超标,我们根据要求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请问这样还受处罚吗?处罚标准是多少。谢谢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07-27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9、食品添加那非衍生物是否违法
留言日期:2022-07-13
你好,国内很多厂家生产一些食品带有壮阳成分,他们为了规避打击,添加一些东西在食品安全法以外得,就比如说西地那非衍生物。我想问一下这真的不违法吗?我问了食药环大队他们说无法可依,这好像有点不太对,这毕竟也是西药,只是不在查验得90品类之中而已。如果说改变分子结构就让他们逃脱了法律束缚,我觉得这个东西对人身体是有害得,如果很多食品厂家都添加那非一类得衍生物,国民生命安全都将受到很大得健康隐患,国家需要予以重视起来。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07-14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30、国家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6)是否属于技术规范
留言日期:2022-07-04
辽宁省正高级工程师申请的条件之一,需要主持省级以上技术规范。我所作为食品添加剂监督抽检的牵头工作组,每年在抽检司的指导下书写食品添加剂的实施细则,每年年初总局办公厅发文,有文件号,公布于国家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6)中,想问一下,这个实施细则属于技术规范么?因为影响到职称是否能报上,特请给予一个肯定答复,拜谢!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07-06
您好,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根据当年抽检计划涉及的食品安全标准等汇编梳理形成,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执行国家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时使用的配套参考文件。就职称评审有关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人社主管部门,感谢您对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支持!
31、食品安全抽检(白酒)结果显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需处罚吗?
留言日期:2022-06-28
食品安全抽检中,某经营户所售“金坛子”白酒(125ml/瓶、酒精度42%vol,加工日期2011-05-08)被抽检。检验报告显示“酒精度”标准指标为41.0~43.0,实测值为39.8,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为“GB 5009.225-2016(第二法)”。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请问上述检验结果需要处罚吗?如果要处罚的话处罚的依据是什么?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产品质量法》或者其他法?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07-05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上述检验结果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处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32、菜市场摊位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适用法律问题
留言日期:2022-06-30
近年食用农产品抽检数量较多,其中针对农贸市场的抽检尤其多,且不合格数量很大。请问:1、菜市场摊位是定性为《食品安全法》里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还是“食品小摊贩”;2、菜市场摊位经营的农产品抽检不合格(农药残留超标),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还是按照地方三小条例处理?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07-05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菜市场摊位定性为《食品安全法》里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还是“食品小摊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菜市场摊位经营的农产品抽检不合格(农药残留超标),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还是按照地方三小条例处理,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33、食品抽检是否需要现场检查笔录
留言日期:2022-06-23
我是一名一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现就食品抽检后处理相关问题咨询一下总局的领导。现在流通环节普通食品安全抽检,一般都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不再要求我们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陪同。检验结果出来不合格,执法人员进行后处理时,抽检机构提供了抽检单和抽检记录,抽样人员一栏签名为抽检机构人员签名。请问1、检验机构抽检人员不是执法人员签名是否有法律效力?2、抽检单和抽检记录是否可以作为后处理的抽检时情况的证明?3、是否一定需要现场检查笔录,作为抽检情况记录?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06-30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1、检验机构抽检人员签名有法律效力。2、抽检单可以作为后处理的抽检时情况的证明。3、不一定需要现场检查笔录,作为抽检情况记录。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34、人体胎盘提取物添加进普通食品
留言日期:2022-06-23
你好,我购买到一款普通食品,里面是日本的人体胎盘提取物和脐带血作为原料的,我查询 202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有毒有害食品原料规定: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共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1:该款生物制品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目录》2:国家质检总局多次发言称,该款生物制品极易携带甲肝、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3:国家药典委员会在2014-09-19 14:21:21分发布公告:2015年版《中国药典》(一部)拟不收载2010版的“紫河车”及含紫河车的中成药,因为目前缺乏相关病毒检查项,存在可能安全风险因素(紫河车即为人体胎盘制品)。综上所述,请问贵局,该款食品是否可以认定为添加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的食品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06-27
您好!根据您目前的留言内容,未知您所购买食品的渠道、产地以及食品详细信息。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要求,羊胎盘在我国缺乏广泛食用历史和食用安全证明,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35、普通食品压片糖果那非类物质检测标准
留言日期:2022-06-20
你好,请问普通食品压片糖果那非类物质排他性检测执行标准,是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中那非类物质的测定BJS201805),与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有什么区别?我司产品送检按哪个检验方法送检做合规判定产品是否合规!谢谢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06-22
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用于对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中那非类物质的测定》(BJS 201805)用于检测食品(含保健食品)中90种那非类物质。经查,2009030批准件为原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适用于补肾壮阳类中成药及抗疲劳、免疫调节类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的11种物质的快速筛查和验证。
36、进口乳制品执行标准问题
留言日期:2022-06-14
总局老师:
咨询以下几个问题:
1、是否可以使用以乳粉(或调制乳粉)和牛初乳粉共为主要原料,添加糖或甜味剂、麦芽糊精等辅料生产普通食品乳制品片(奶片)?
2、如允许生产,需要执行哪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前尚未找能够套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如不允许生产,依据是什么?
4、此类产品是否允许进口?进口时该以哪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报关检验?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06-17
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37、询问食品安全
留言日期:2022-06-14
您好!请问一下露酒(配制酒)是否可以添加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如不可添加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望贵局详细回复!谢谢!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06-16
经查,《露酒》(GB/T 27588-2011)中露酒是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或符合相关规定)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对葡萄酒等酒类产品规定了二氧化硫的使用量。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有关GB2760的具体问题可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咨询。
38、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的责任界定
留言日期:2022-06-01
领导好,我们是个食品生产企业,前些日子我们一个产品在外地流通环节被抽检到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超标。我们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对我们企业进行调查后,已经查明生产过程各环节没有问题,出厂检验也没有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对我们留样的产品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也是合格的。而且,我们企业也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的产品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抽检也是合格的。现在的问题是,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我们举证流通环节(贮存和运输)有问题,才能免除对我们企业的处罚?请问领导们,这样合理吗?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06-09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查清违法事实后,依法处罚相关责任方。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39、糯米香叶是普通食品原料吗?
留言日期:2022-06-05
“糯米香叶”是普通食品原料吗?“糯米香叶”能添加到预包装食品配料中吗?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06-06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查和公布。有关三新食品问题建议您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咨询。
40、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问题
留言日期:2022-05-17
食品安全卫生标准是否可以单独作为预包装食品的执行标准?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05-17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规定,产品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也可以请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直接咨询。
41、功能性食品产品中添加各种化学物质如何应对?
留言日期:2022-04-27
违法厂家在普通(保健)食品中 号称能够壮阳 补肾 提高性能力 抗疲劳的产品 添加各种化学物质 商家声称能够 通过食品中那非类物质的测定(BJS 201805)方法检测不出 通过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能发现该物质 但是不在那非90里面目录里面 现在市场上面太多功能性食品添加该类号称壮阳抗检测原料,现阶段食品中添加化学物质变的更加 隐蔽性 科技化 请问相关部门对于该类违法行为有没有应对方法?能否制约违法商家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05-06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中那非类物质的测定》(BJS 201805)可检测西地那非等90种化合物。对尚未建立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的,根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42、腊肉检测出疑似化肥成分
留言日期:2022-03-11
在同一批次的三种不同类型的腊肉中均检测出了约0.075mg/g的黄腐酸。这属不属于问题食品?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03-18
您好,经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没有对黄腐酸的相关限量要求。建议可根据黄腐酸来源进行判定。
43、保健食品中那非类物质检测标准
留言日期:2022-03-14
您好,请问目前对保健食品中是否含有西地那非进行检测是适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8016,2009030”还是适用“BJS20l805食品中那非类物质的测定(20l8年第l4号)”?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03-17
你好,留言收悉。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20年第44号公告,《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第四部分中,N-去甲基西地那非等那非类物质的检验方法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中那非类物质的测定BJS201805)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
44、食品经营单位无经营许可证是否可以抽检
留言日期:2022-03-16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在监督抽检的时候,如果被抽检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食品。但并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那是否可以在该单位进行监督抽检?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03-16
您好,答复如下:一、根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第二条,现场抽样时,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二、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45、关于“无硫”黄花菜的宣称标准
留言日期:2022-03-11
销售黄花菜,写有“无硫”字样,被投诉到工商部门,该部门说违反食品法,存在虚假宣传,产品质检报告中显示每千克含二氧化硫0.06克!特咨询总局“无硫”宣称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含多少硫才能宣称无硫!恳请总局能够给予书面回复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03-16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4.1.4.2要求,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者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健康委牵头制定,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问题也可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直接咨询。
46、强制性国家标准范围
留言日期:2022-02-14
产品标准未引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中的要求是否要遵从?
比如说 GBT29602固体饮料未对微生物做出要求,同时也未引用标准GB 7101 饮料,那么使用标准GB29602的产品是否要符合GB 7101中有对固体饮料中微生物的限量要求?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02-18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47、食品抽检微生物不合格是否需告知当事人可申请复检
留言日期:2022-02-15
食品抽检仅微生物不合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一)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之规定,明知当事人即使申请复检也不会被受理,这种情况下其申请与否结果都是一样的,是否还要需告知当事人可申请复检?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02-18
您好,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48、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2
留言日期:2022-02-12
我公司生产的复合调味油(配料为牛油、大豆油、姜黄,并非香辛料调味油,在生产许可中属于复合调味料,复合调味油类别)执行标准为企标,在国抽中找不到相对应的产品分类。另外,我公司生产的热加工熟肉制品,品名为红烧牛腩,产品执行标准GB 2726 (在食品生产许可中属于其他热加工熟肉制品),在国抽中找不到对应的产品分类,该产品不属于发酵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熟肉干制品、熏烧烤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无法确定其国抽中的项目要求。故进行请教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02-18
您好,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就具体产品适用标准需结合标签信息、产品真实属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等因素综合判定。
49、未引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要符合
留言日期:2022-02-14
产品标准未引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中的要求是否要遵从?
比如说 GBT29602固体饮料未对微生物做出要求,同时也未引用标准GB 7101 饮料,那么使用标准GB29602的产品是否要符合GB 7101中有对固体饮料中微生物的限量要求?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02-18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50、食品安全抽检报告签发日期超出产品有效期
留言日期:2021-12-31
您好,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过程中,产品的整个检验周期(即产品的起、止检验日期)在产品有效期范围内,但报告的签发日期超出了产品本身的有效期,这份检验报告是否有效?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2-01-06
您好,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实行承检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承检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应当加盖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承检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负责。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1、案件办理问题
留言日期:2021-12-27
我局收到外省转来的食品核查处置报告,报告显示该省在进行省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中与A检测机构签订了协议,现在转来的不合格产品报告是B检测机构出具的,现得知A机构在流通领域抽样后,一部分样品自己留下检验,另一部分样品与B、C机构签订了委托检验协议,请问:
1、A机构委托行为是否合法?
2、若合法,B、C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性质应为抽样检验还是委托检验?
3、B、C机构的检验报告是否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1-12-31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未经组织实施抽样检验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A机构委托行为是否合法,需要咨询与A机构签订协议的市场监管部门。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52、关于食品抽检不合格如何处理
留言日期:2021-12-23
某公司生产经营的香酥花生米,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检验酸价项目不符合GB 16565-2008《油炸小食品类卫生标准》要求,其中酸价实测值为4.9mg/g,标准指标为≤3mg/g.是否可以按照GB 1930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中该食品酸价(标准指标为≤3mg/g)定性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1-12-29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请结合产品执行标准和产品生产许可发证单元等条件综合判断是否可以按照GB 1930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中该食品酸价(标准指标为≤3mg/g)定性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53、狗肉冻抽检污染物质超标适用哪个条款
留言日期:2021-12-20
抽检狗肉冻食品,检验判定重金属污染物质超标。应该适用食品安全法123条第(四)项“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还是适用第124条第(一)项“生产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1-12-22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总局“三定”方案规定,执法稽查局负责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和案件查办工作,抽检狗肉冻食品重金属污染物质超标应该适用食品安全法123条第(四)项还是第124条第(一)项,建议咨询执法稽查局、同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54、出具检验报告期限问题
留言日期:2021-11-02
您好!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二十四第二款规定“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请问:“20个工作日”时间包含样品到样的当日吗?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1-11-08
您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关于工作时限有关内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55、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咨询
留言日期:2021-10-26
请问总局领导,餐饮单位、生产加工企业等采购食用农产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是否适用《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1-11-02
根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第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在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开展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适用本规定。
56、餐饮经营单位采购的蔬菜抽检不合格
留言日期:2021-10-22
我饭店采购的蔬菜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农药残留不合格,我单位采购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索要了进货单据,并登记了进货台账,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免于处罚吗?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1-10-26
行政处罚是基层监管部门的属地职责,各地方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并依据属地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如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结果存在异议,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申请。
57、无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食用农产品是否可以抽样检验
留言日期:2021-09-18
您好,总局领导,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1月30日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现场抽样时,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我想咨询的是没有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可以抽样检验?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1-09-18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抽样检验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5号)、《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国市监食检发〔2020〕18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就抽样过程是否规范等问题,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可按第三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58、供货商销售的食品在异地被抽检不合格,异地市场监管部门未作处理并线索移送,本地部门对供货商处罚是否合法
留言日期:2021-09-09
A区某大型超市经营的水产牛蛙经抽样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A区市场监管部门经查,该超市经营的牛蛙系水产区承包商供货,被抽检牛蛙是从B区某农贸市场经营户处购进。A区市场监管部门未对超市作处理,直接线索移送至B区市场监管部门,B区市场监管部门对B区农贸市场经营户进行处罚是否合法?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1-09-16
行政处罚是基层监管部门的属地职责,各地方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并依据属地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59、复检时限疑问
留言日期:2021-08-27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复检申请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复检申请人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逾期未提出的,不予受理。”请问总局领导,七个工作日是从收到检验结论之日开始计算,还是收到检验结论之日后第二天开始计算?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1-09-01
您好,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5号)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0、食品流通领域抽检的不合格报告是否可以作为生产环节核查处置的证据?
留言日期:2021-08-18
总局执法稽查司的领导好!请教一个问题:食品流通领域抽检的不合格报告是否可以作为生产环节核查处置的证据?在日常执法工作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收到食品流通领域抽检的不合格报告后,对于一些理化指标、食品添加剂、重金属等指标,我、我们认为其与生产环节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可以作为案件查处的证据。但是,如果是一些微生物指标、过氧化值和酸价、一些易挥发的指标如酒精度和总酸等项目,可能由于储存、运输达不到规定要求所致,我们不建议作为生产环节行政处罚的依据。可是总局的抽检平台又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处罚,请问总局对这类情况如何掌握?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1-08-20
一、食品流通领域抽检的不合格报告可以作为生产环节核查处置的证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对于一些可能与生产、运输、储存等多个环节因素均有关联的不合格项目,需查明原因,确认违法主体后作出行政处罚。
61、流通领域食品抽检不合格(油酸价超标)可否作为处罚生产企业的依据?
留言日期:2021-08-06
像辣条这种高油食品,正值夏季,售到广东广西气温较高的地区,在出厂4个多月后被检验酸价超标,现检验报告邮寄我辖区,辖区生产厂家能提供原料的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其他批次送检第三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报告,且送达检测报告在其库房检查发现同批次辣条经检验酸价合格。因酸价不像添加剂、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它受储运输的温度,光照影响。请问总局,这种情况我执法单位能否以外地检验报告来处罚该生产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如不处罚,在抽检系统上该如何让回复呢。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1-08-11
一、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流通领域食品抽检不合格报告可以作为处罚生产企业的依据。二、在核查处置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应深入调查,查清违法事实,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2、在流通领域的抽检报告,能作为直接处罚生产厂家的依据吗?
留言日期:2021-08-02
我是一名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近日我局接到外地市场监管部门寄来的一份抽检报告,报告显示我局辖区范围内一个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在该地超市销售时,经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抽检显示不合格。我局收到抽检报告后,立即对辖区内的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在生产被抽检为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时,未对不合格的项目指标进行出厂检验,请问我局能直接依据在流通环节抽检的不合格报告对生产厂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吗?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1-08-06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库以及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必要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各地方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结合案件实际调查情况进行处罚。
63、抽检留样产品是否合法
留言日期:2021-05-20
您好,我食品公司在2021年4月13日被例行抽检,当时公司并未组织生产,成品仓库中也并没有待销的成品,抽检人员对公司留样的1件约3公斤左右的散装产品进行抽样,这个过程是否合理。
回复部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回复时间:2021-05-20
您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5号)有关规定执行。